• 收藏本站
  • 南宁学院首页

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8-07

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南院教〔20195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专业与课程方面: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部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四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不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二)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者。

(三)入选全国或广西基层就业项目者(如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广西公开选聘城区或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

(四)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竞赛或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1.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中国大学生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性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国性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六名奖励者。

2.参加全区(含赛区)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区(含赛区)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演),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两名奖励者。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授权人单位必须注明是南宁学院,专利人发明人排名前三位以内)。

(六)在某专业领域内或创新创业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经有关专家鉴定和学校确认者。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如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满一年(含)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且所在二级学院书面认定确有明显悔改表现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在校期间受两次及以上记过(含)以上处分者;或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者,或虽达到一年(含)以上,但所在二级学院书面认定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  初评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当年毕业生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审核和评定

(一)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评定,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1.对经分委员会初评具备第三条、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学生,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实名的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2.对经分委员会初评不具备第三、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上报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定,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已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毕业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事后经核查确认者。

(二)在完成学业各个课程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其他考核中,有严重作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事后经核查确认者。

(三)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对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经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送交教务处汇总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者(含结业后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因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当年或次年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南院教〔20171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