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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18

南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43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此办法。

一、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教务处、后勤基建处是主要负责部门,副院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主管。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并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火抢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思想品德良好、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三、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各类:

(一)爆炸物品;

(二)氧化剂;

(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四)自燃物品;

(五)遇水燃烧物品;

(六)易燃液体;

(七)易燃固体;

(八)有毒物品;

(九)腐蚀物品;

(十)放射性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必须做到:

(一)对存放易爆、易燃、剧毒物品的仓库要有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除爆炸物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密、数量较少,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二)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把锁)。并做好完整的档案记录。

(三)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可燃、助燃气瓶不可靠近热源,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氧气不少于2kg/M2);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损坏阀门,造成事故。

(四)放射性物品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保管;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及区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区有关部门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五、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使用及报废品的处理

(一)申购剧毒、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部、中心)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盖好学校公章,报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允许购买证明才能采购。

(二)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柜内,双人保管。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部、中心)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由学校保卫部门、教务处、原存放单位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按规定处理销毁。

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一)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二)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量少,已包装的化学试剂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三)气温在30℃以上,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四)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五)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时,要二人提货,并带有工作证。

七、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专门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65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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