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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9-18

南宁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67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和仪器设备等资源向教师和学生开放。为了规范实验室开放,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意义和原则

(一)实验室开放是学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全体学生参加科学实验和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个平台,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二)实验室开放可为教师科学研究提供实验服务,有效地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

(三)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和类型

(一)实验室开放形式

1.全面开放:实验室面向全校全天候开放。如公共基础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可采取全面开放形式。

2.定时开放:实验室根据师生要求确定固定时间开放。如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3.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预约在某一时段实行开放。

4.其它形式的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类型

1.指定实验内容型: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主要是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实验内容(预习或重做)或实验室设置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外供学生选做的开放实验项目。

2.自带项目型:由教师或学生自己申报的实验项目。

3.课外活动型:课外科技活动、第二课堂、科技制作等,但不含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

4.科研项目型:教师结合科研课题,引导高年级优秀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

5.仪器设备开放型: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学生开放,主要训练学生对仪器设备的掌握。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的申报和准备

1.各实验教学中心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协调跨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并定期组织检查。

2.实验室的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确定下学期计划内教学任务后,组织开放实验室的计划申报,实验室制定详细实验室开放计划,由学院论证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初实验室根据开放计划,做好所需低耗材料预算及购置。

4.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应将学校已批准的本学期实验室开放信息(含开放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开放时间)向学生公布。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要协助各实验教学中心利用校园网等方式,公布开放实验内容、时间、地点等。学生也可根据学校开放实验室的项目进行选择报名。

(二)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

1.所有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都必须预约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

2.开放实验室应根据计划参加实验的人数、实验内容等情况做好仪器、材料等实验条件准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实验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

3.实验室在开放期间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包括开放实验个数、学时数和人数)。

4.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要预习实验内容或阅读实验相关资料,做好实验准备。

5.学生凭学生证在预定时间内进入实验室,按实验室规定领用实验仪器设备及耗材,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三)实验室开放的总结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开放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和成果收集工作。学期结束前,实验室要及时统计开放实验项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四、实验室开放鼓励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实验指导工作,开放实验工作量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办法计算。

(二)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全程参与本人所报名的开放实验项目所规定的所有学时,完成实验项目并提交实验报告(艺术作品等),供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1学时对应0.1个创新实践学分,每学期最高可获得2个创新实践学分,截止毕业最多可获得4个创新实践学分。

(三)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项目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日,可以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奖。

(四)根据学校工作量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指导开放实验、开放实验值班等具体参与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量。具体规定根据学校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申报工作量需有实际参与实验室开放的佐证材料,包括实验室开放登记记录、实验室开放指导记录,实验室开放总结等。材料不全,不给予审核工作量,虚报工作量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附则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57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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