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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22

南宁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独立设课、理论课程实验环节、开放性实验以及学生创新实践和科研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新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利用先进的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建立健全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及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各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名称、内容和要求、实验类型、学时数、每组人数、主要实验仪器、考试或考核办法等内容。

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等。要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维和基本能力的训练,注重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原则上60%以上的实验课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六条  每门实验都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选订或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包括完成实验须知的基础理论、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介绍(结构原理和使用方法等)、实验方法和步骤提示、实验数据处理方法、实验报告格式规范及实验成绩考核标准等。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教学大纲为基准,配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课前发放给学生。实验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保证实验的开出率和实验教学的高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项目登记卡,登记卡应标明实验项目名称、面向专业、学生组数、每组人数以及主要设备名称、数量和主要消耗材料等内容,便于实验课前的准备和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与管理。

第九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对新开或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相关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课前预做,保证实验的成功率。

第十条  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实验教师的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对初次担任实验任务的教师,要组织老教师听试讲、评议,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实验课开始前,指导教师对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实验过程中,学生要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药品和材料,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每次实验前要按要求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向学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方法,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进行巡视指导,耐心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规范学生的操作。

第十三条  实验课堂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填写实验开出记录,并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和私拿公物者,按有关规定当即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认真、独立地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写出总结报告,并报送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同时存入各专业群实验教学中心档案。

第十六条  每节上机课以外的实验课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以20-30人为宜,要合理控制每组实验人数,原则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1-2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1-2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个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教学单位与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十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改革,按照培养目标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九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研究工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鼓励每年新增2%以上的实验项目,并不断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参加各行业技能证书的报考,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查。实验成绩的评定以考核、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80%;以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等)为辅,一般占20%。实验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一)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

(二)从属理论课的实验(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不单独进行考试,其成绩可通过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报告质量、实验态度等综合考核评定;但实验学时数在30学时(或实验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必须要通过考试形式来评定实验成绩。考核或考试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的30-50%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经学校(部、中心)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和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必须重新学习。

第四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实验教学中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旋,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全院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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