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南宁学院首页

南宁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11

南宁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条件保证,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管好、用好,使其发挥最佳效益。

第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凡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含软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科委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购置,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设备对本学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流程按南宁学院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备到货后,由组织采购部门及时约请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后勤、使用单位、审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共同开箱验收,并详细记录,写验收报告。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八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学校资产系统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注意把好质量关。

第三章   

第九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由使用单位确定并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要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的综合效益。专管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十条  随时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由学校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复印。这些资料要定期清理、增补、修复,妥善保存。其中的保密件,未经学校保密工作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

第十一条  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

为了积累仪器使用率的资料,并为仪器维修提供数据,使用仪器必须记录时数和工作内容,由管理人员和要求使用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要重视设备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所有维护保养、维修都要按规范化表格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后进行。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变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四章  使 

第十四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要求自行使用仪器设备,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要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同设备采用不同的保养方法,选用适合的保养材料。

第十七条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要求的,不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从加强管理,改进实验教学,开展科研和生产,组织校内外服务等多右面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效益。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若因仪器受损,已经没有修复价值的或是时久陈旧确已失去精密使用价值的设备,可给予报废。报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提交报废请示,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交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报废业务流程,资产及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销账、资产系统信息变更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并积极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每年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对使用效益差,管理不善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有权调出,拨给迫切需要、管理好的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科委规定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南宁学院

2019510

附件

国家科委规定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分析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越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渡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像分析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