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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0-13

南宁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南院教〔201976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良好学风与教风的形成,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及学校应用技术大学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学指导文件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人才、进行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的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努力体现我校“应用型、开放式、新体验”的办学理念,紧扣学校发展目标及办学定位,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积极推进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做人有品格、就业有本领、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行开放办学,努力探索与实践“一条主线、两种资源、三大体系、四个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课程与学时安排要有利于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地发展;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较为合理的知识结构;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此,要明确各类课程的比例与要求,恰当分配各类各门课程的课时和学分;要合理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保证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按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一个周期制定与执行。制定的程序是:先由教务处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方案,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批准。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执行时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年新生入学前做一次全面修订。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特殊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可提前修订。

第三条  教学大纲是规定某一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既是教师从事教学的依据,也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有全国或全区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原则上参考统一的要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我校编制教学大纲规范和要求进行修改。没有统一规定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课程,应尽可能使用教育部推荐的规划教材作为编写教学大纲的蓝本。

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教学新情况,组织教师制定、修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学大纲的制定及修订,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学大纲除规定教学内容外,一般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各章节的知识范围,讲授、讨论、课程设计、实习、实践等环节教学时数的分配,学生课外阅读书目以及所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内容。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2.制订教学大纲应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本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

3.要充分体现应用技术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行对接,推动应用人才培养的特色教材建设,变革课程与课堂教学模式,以任务、项目、案例等为驱动,推动教学方式改革。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应由担任该课程的学院安排有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负责,按教务处统一要求制定或修订,在新学期开课前完成。编制好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进行初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必要时由学校进行复审。教务处逐年按学院为单位把教学大纲收集汇编成册,构成教学文件并实施。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教师要做到: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六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所开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

2.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至少写出一学期教学内容的1/2以上的讲稿;开设新实验课的教师,还应对所开课1/2以上的实验至少试做过一次(实验开始后,教师应对所有实验全部试做一次,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并做分析处理);  

3.有正式向学生讲过部分章节或在所属教研室进行过试讲或说课的经历;  

4.经教研室和学院领导对以上3条要求审查认可。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未从事过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一般应进行青年助教培养,通过跟指导教师听课、担任辅导、上习题课等方法,经过一年培养,本人申请开课,经教研室和学院按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安排讲授部分章节或担任全部内容的教学任务。  

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应熟悉基本仪器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实验能力。经教研室考查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所有进校的新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高等教育法规的理论和知识,获高校任课教师资格者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当年进校的新教师,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安排讲授任务的,由所在学院负责进行岗前集中培训,使其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并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以缩短工作的适应期。

第八条  因工作不认真或教学质量低而暂停其开课的教师,在重新开课时,须按第六条的要求审查认定其开课资格。

第九条  教师不得私自聘请他人讲授所开课程的部分章节或全部内容。

第十条  为了加强素质教育、优化学生智能结构,各学院要鼓励教师开设新课。拟开设新课的教师应对该课程专业建设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积累有一定的资料,发表过有关论文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编写出教学大纲及较详细的讲授提纲。教务部门要为开设新课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开课的课时,每门一般应在16学时以上,不足16学时的作专题讲座开设。

第十二条  各门课单独开班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5人。

第十三条  凡因教师力量不足,需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外人员来校给学生任课的,必须在学期开学排课前由各学院报教务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媒体之一,教材不同于一般的书籍,它除了叙述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引用新的科学资料,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之外,还要求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充分考虑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的特点。教材的编写、选择及其质量的高低,对教学质量影响极大。为此,要严格执行《南宁学院教材管理规定》、《南宁学院教材建设条例》,各学院要重视对教材的选择,严格把好编写与使用关。

第十五条  教材包括全国或部分院校合编的教科书、音像资料、多媒体软件以及本校教师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案例、教学参考资料等。我校理论课应主要选用统编教材与近三年各级推荐的优秀教材,亦可选用高水平的自编或部分合编的教材。无论选用何种教材,都应根据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适用性、实用性,由教研室和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审批。教材一经选定,教师不得擅自更换教材。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或合作编写能反映教学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具有本校特色和风格的教材(包括案例、教学参考书、实验实训指导书等)。

第五章  教学进度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末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分配给每位老师新学期教学任务,并填写课程开课任务表,上报教务处。教学进度表是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对所任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以及时间分配的具体部署与安排。教师应在本学院公布开课计划后立即制定教学进度表,最迟于开学上课后的第一周内完成。教学进度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师本人保存,一份交所在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认真检查教学进度表的填报与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教学档案

第十九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教学档案管理实行学院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学院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教学工作与教学档案建档工作同步管理,做到布置、检查、总结、评估教学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教学档案布置、检查、总结、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1.学院的工作总结、行政类工作的各种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2.上级教育主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教育改革、教学计划、专业和课程设置、招生等方面的计划、指示、规定、办法等。

3.综合性教学文件材料: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表。

4.招生工作的材料:招生计划、简章、专业介绍、新生名册,招生工作总结等。

5.学籍管理的材料:新生登记表,学生学籍卡片、成绩卡,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变更(升级、留级、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的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

7.专业和学科建设材料: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总结,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规划总结等。

8.教材方面的材料:自编、主编教材的正本,各专业教材使用目录。

9.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方面的材料: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的计划、大纲、总结、实习指导书、实习讲义、实习结果鉴定,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等。

10.课堂教学材料:课程安排表,课程进度表,教师任课安排,典型讲义、教案,各专业的考试题。

11.课程档案:主讲教材、主要参考书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人才培养方案、近四年授课教师名单、近四年期末考试AB卷及评分标准、试卷及分析材料等,课程建设特色、课程建设规划、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申请立项建设总结材料等。

12.教师业务档案:基本情况、教研科研成果、代表作、教学科研工作统计表、教学记录本、优秀教案等。

13.优秀的、典型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评审意见;所有毕业设计(论文)的原件,各种表彰审批文件。

14.毕业生毕业、就业材料,毕业证发放审批,双选会安排计划,学生就业工作总结等。

15.毕业生质量调查材料:学校对毕业生质量调查的计划、总结、调查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审意见等。

16.师资培训的计划、考核和总结,出国进修等安排及文件

17.教研室的教学总结,教师教学经验总结、教师教学质量奖励材料,教学情况调查表。

18.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照归档范围定向定内容进行收集,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整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条理化,便于保管和利用,打印件的材料和电子文档应同步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职能部门或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教务处、学院、教研室。由各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指定一名教师或管理人员管理本教研室、本院、本处的教学文件材料,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类、装订,并定期向上一级教学管理单位移交归档案卷目录或案卷。教研室主任负责收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大纲、优秀教案、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并督促本教研室教师及时归档移交各种业务档案。学校将定期与不定期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学院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备课与讲授

第二十四条  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应做到:

1.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以及后续课的安排,及时向教研室和学院分管领导反映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2.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根据本课程教学内容及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决定进度和选择教学方法。原则上应按中等程度学生的水平安排教学内容,使学生便于接受和掌握;

3.依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充分阅读参考资料与文献,抓住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并适度加深加宽;

4.精心配置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知识、提高能力的练习题与思考题;

5.根据教学需要,切实准备好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课件或其他现代化教学设备等教具。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要写出较详细的教案。新任课教师应写出完整的讲稿。教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每章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要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内容;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必要的教学效果检测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重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原则上,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人数达2人及其以上者应建立集体备课组。对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应做出适度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强化立德树人意识,在所授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坚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通过教学改革促进学习革命,积极推广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充分利用智慧教室资源,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高学习效率,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服务需求,成效导向。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内容,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院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

第八章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二十九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要在其相关课程的总课时中占一定比例。对这类课的课时安排,各学院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任课教师应在教学进度表中反映出来。

第三十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作为一种课型,每次要有明确的要求。在讨论前,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为启发其科学思维、布置具有理论性、综合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讨论题、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并认真进行准备。无论采用教师答疑的形式,还是着重学生之间对问题的研究或探讨,教师都应事先查阅资料,估计讨论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讨论中注意启发引导,把握重点,因材施教。习题课应通过剖析典型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理论,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亦可事先布置与习题课内容、要求类型相同的练习题。课堂上采取分析、讨论、答疑、解惑、示范和课堂作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教学。习题课上要避免单纯的教师帮助学生做作业的做法。

第九章  课外指导

第三十一条  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探求精神的教学环节。课外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辅导答疑;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探索学习规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课外阅读、查阅参考文献;指导学生科研活动,介绍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既是教师帮助学生解除疑难,指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形式,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一种手段。辅导有个别和集体两种形式,应以个别辅导为主,以利于因材施教;如果发现有较多的学生存在着共同的疑难,应进行集体辅导。对学习困难较大的学生,教师可利用辅导课进行答疑。无论采用哪种辅导,教师都应重视启发学生思考、钻研,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学习实际,确定各门课的辅导次数与辅导时间。原则上每学期48学时以上(含48学时)的课程,每学期安排两次集体辅导;每学期48学时以下的课程,每学期安排一次集体辅导。教师辅导答疑的情况要做记载,各学院要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任辅导教师与习题课教师,要跟班听课,以便了解授课内容与进度,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答疑和习题课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典型性错误,应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亦应经常主动与辅导、习题课教师交流情况,结合教学实际,调整或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五条  课外作业不仅是学生巩固深化知识及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各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与课程特点,对作业量与次数作出明确规定。作业量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时收批学生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教学反馈信息,并据此查漏补缺,使教学有的放矢。对学生作业一般应全收全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可不批改或酌情批改);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由各学院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与错误,并在课堂上或自习课上适当地加以讲评,以便学生在学习中扬长避短,提高学习效率。对作业本、绘图纸、报告纸要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不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令其重作,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改正。发现抄袭作业的学生,授课教师和各学院要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平时成绩以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八条  教师对学生上交作业情况要作记载。不按时上交作业的次数达1/3以上(含1/3)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学院和教研室要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教师布置与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学校职能部门在必要时抽查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抽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十一章  实验、实训

第四十条  实验实训课(含上机)是学生掌握基本实验实训技能、实验实训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以及开展初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程。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实训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实训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项目或实验实训内容。通过实验实训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会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计算机等设备,了解真实的生产流程及操作训练,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实验实训对教学质量影响极大,为此,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南宁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课都要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任课教师在课前要认真进行多次实验和上机操作,记录、分析有关数据,确保实验实训的预定效果。开课的当天,教师要再一次检查准备情况,检查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性能或药品保护装置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实训安全。

第四十二条  指导实验实训(上机)要严格要求、严格检查。对没有预习实验内容的学生,不准其做实验或上机。在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解答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审查学生实验实训的数据,仔细批改实验实训报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实验实训报告的质量要求与考核,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独立设课的,平时实验、实训、上机的成绩,根据课程实际按适合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要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验实训,也可以就地就近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环境。为了培养学生应用技能,除验证性、演示性实验外,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产业行业实际需求、国家专业建设标准,努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并逐步提高此类项目的比例,使学生受到独立设计实验、上机方案,选择仪器、仪表、设备,处理实验故障,进行数据分析和书写研究报告的全面综合训练。各学院要逐步开放实验实训室,为学生实验实训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及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编程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的重要环节。教研室应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程设计(或大型作业)的组织工作,编好课程设计(大型作业)任务书、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文献资料,并做好选题、分题、研究设计(大型作业)等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师选题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的设计内容或题目要具有典型性。设计要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采用启发方式,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给予必要的指导,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四十六条  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工科学生课程设计必须做到图纸符合要求,计算准确,说明书字迹工整、文字通顺、简明扼要。

第十三章  生产实习与社会实践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都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的各种类型的生产实习与社会实践,由学院组织教师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拟定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应优先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有关文件(或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在实习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及时进行检查和解疑,同时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和生活。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五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其内容要尽可能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开展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注重实效,各学院要组织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要求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做出评价,并对优异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安排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要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每个专业应就近建设2个以上生产实习或社会实践基地,各学院根据专业要求选择多个专业强势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或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直接进入生产环节提供平台。支持学生参与各行业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证。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各学院要将教师参加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态度、表现及工作量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实践性环节,是对学生专业能力的综合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不同科类毕业汇报演出、作品展示、社会调查报告等。毕业设计(论文)过程包括选题、指导、设计、撰写论文、答辩等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质量,也反映教师的水平和学校管理的水平。各学院、教研室全面负责并及早做出安排,做到题目、导师、资料、实验条件四落实。

第五十四条  选题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50%以上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为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避免相互抄袭,原则一人一题,也可以几位同学共同合作完成一个较大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大题目的总体设计每个人都要参加,其余部分应做到分工明确,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独立完成相应部分工作。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在各学院和各教研室认真讨论,题目一般不宜过大,力求难易适当。要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与进行方式,但要保证基本科研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为确保指导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要规范,指导教师在开展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在指导过程中,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于律己,言传身教,确保足够的指导时间。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毕业设计(论文)考核的方法之一。各学院视专业特点及学生的多少可建立若干答辩组。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有抄袭或变相抄袭行为的学生,其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经考核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需汇编成册,以做毕业设计(论文)交流,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取长补短,弥补各自的不足。

第五十八条  除毕业设计(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除开出一些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外,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设科研原理与方法论课程,组织撰写学年论文和带有科研性质的各类作业。有条件的学院可组织优秀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或承担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项目。

第十五章  课程考核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教学效果。凡平时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各门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若有课内实验(实训)教学,可专门增设实验(实训)部分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设置,理论课时超过50%的课程,一般平时考核成绩占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实践课时超过50%的课程,一般平时考核成绩占50%,期末考核成绩占50%。如有特殊,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讨论确定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成绩比例,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考核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考核目标的要求确定。全校性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安排。

第六十条  试题是课程教学要求的反映,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内容认真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覆盖面要宽。一般应掌握如下比例: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用以考查优秀学生的学习程度。考试命题要科学、规范。基础学科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六十一条  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试题要严格实行AB卷制度。经教研室和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任选其中一套为本次考试用试题,另一套存档备用。已购买了题库系统的课程,课程主讲教师按题库要求提出出题要求,由各学院负责组题,确定拟用考卷。已建套题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仍须出2套符合题库要求的试题,一并纳入题库。考试试题由教务处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变相透露,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二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在考前5分钟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专注监考,收控可疑物品,尽量控制考生可能作弊的机会。发现考生作弊要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入袋,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立即送交教务员签收。

第六十三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并评定成绩,力求评分客观、公正。

第六十四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并用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成绩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十五条  期末考试阅卷工作原则上实行教研室集体封闭式流水作业,实行学院负责制。该课程考试后两个星期内,将成绩报送各二级学院审核。

第六十六条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绩管理采用成绩报表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成绩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凡对成绩管理不严格或有违反纪律私改成绩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第六十七条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教学检查通过平时各教学环节的经常与定期教学检查两种方式。教学质量校内评估通过学生、教研室、二级学院和学校四级结合来进行。

第六十八条  平时检查是指教研室与教学单位领导通过不定期进行的检查性听课,随机抽查学生作业,个别询问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方式开展的教学检查活动。教务处领导、各学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此外,学校要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通过听课、评议,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听课人都应填写《南宁学院听课记录表》,由各单位存档。

第六十九条  定期检查是指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进行的集中检查。学期初的教学检查,主要是了解教师教学的准备情况,包括教材的准备,教学进度的填报,备课情况,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的打算,教师按期到岗情况等;期中教学检查,主要是了解教学进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其内容包括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规程的情况,组织听课,组织公开教学,交流教学经验与改革做法,检查教学内容、进度、效果和学生学习负担,召开学生座谈会征询意见等。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可组织期中测验,并对测验试卷与成绩进行分析;期末教学检查主要通过总结教学工作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条  教学检查既可采用全面检查的形式,也可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检查某几门课程,也可以检查某一个教学环节或某几个教师、教研室等。诸如基础课、公共课、实验课、选修课、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启发式教学、某一个班级的教学情况等均属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每次检查都要进行总结。各学院和教务处将检查情况整理成材料送分管教学校领导审阅。学校召开教学例会交流情况,对教学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学院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教师,并给予评价,帮助教学问题较多的教师找出问题的症结,限期改正。

第七十二条  各学院每学期要组织学生进行评教,评估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是教务处、质量评估办公室和各学院的常规工作。教务处、质量评估办公室和各学院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集中邀请或个别走访企事业单位、同行、学校、家长的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毕业生跟踪调查活动等,逐步建立社会、行业同行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与教研室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学研究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其内容主要是:教学思想观念的研究、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专业建设的研究、学科体系的研究、教学目的及任务的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研究、教材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与国内外教学现状的比较研究、教学管理研究等。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教学研究成果是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四条  各学院要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教学研究成果或经验交流会。

第七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教研室职能,积极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  教师要遵守以下教学纪律:

1.严守政治纪律,不得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按时上课下课;

3.不擅自停课、调课;

4.课堂上不讲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闲话;

5.教室内禁止吸烟、接听电话,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坐着讲课;

6.按规定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7.认真组织考试,严格进行监考。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作暗示性辅导。阅卷不送“人情分”。按时上报考核成绩。

第七十七条  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一般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事后须立即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须在南宁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调停课的申请,由所在学院教务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八条  理论课程,一次课一般按2学时排课。教师不得私自调整课表。

第七十九条  在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任课期间,要集中精力完成教学任务,不得参与、从事影响教学任务的活动。

第八十条  为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集中精力于教学,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学校定期举办各类教学竞赛,如教师讲课比赛、教学设计大赛等。

第八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十二条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经认定可按教学事故论处。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学院应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教学管理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五条  对教师的奖励、处分均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九章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与会议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每年更新一次。上级主管部门需上报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内容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时,由学校组织各部门按规定填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后上报。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交流经验;寻找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今后教学工作目标任务;表彰先进,凝聚力量,鼓舞士气。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学校领导组织校属各部门进行开学教学工作检查。

第八十八条  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和形势任务,不定期召开。

第八十九条  各学院每学期开学上课前三天内,召开学期初教学工作会;期中时根据教学检查通知召开期中教学检查工作布置会;期末考试结束三天内,召开期末教学工作总结会。每2周进行一次(约2小时)业务学习活动。

第二十章   

第九十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本规程发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本规程所述内容的部分,均以本规程为准。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工作需要,在不降低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南院教〔2015〕15)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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