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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7-09

南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南院教〔201517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指导、评议与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校实际,促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研究与拟订、修订重大教学管理制度、政策、规章与措施。

第五条  规划、评审、验收学校教学改革质量工程系列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项目。

第六条  指导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对学校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草案进行评议,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并监督实施,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第七条  评审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指导全校教学、教学管理与评估。

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3人,由主任推荐,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任职条件是: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教学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

委员应包括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3-5名校内教职工范围内产生的教学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或长期出国等原因,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替补人选。该人选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指导、评议与决策;听取教务处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在征得委员会主任允许后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教务处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学院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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