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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7-09

南宁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573

 

根据《南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一、课程重修规定

(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必须重修;或者对某些考试已及格的课程,但对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不满意者,允许申请重修。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修

1.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2.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缺课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课时、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缺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按规定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4.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正常补考,须重修。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需重新选课学习。

(三)重修申请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课程重修形式

(一)插班重修。重修原则上将学生插入到开有相同课程的其他班级或者其他专业开出同档次课程的班级一起学习,并参加所插入班级的考试。

(二)单独开班。对重修人数达二十五人以上的一些课程,可以插班重修,也可由开课单位单独开设重修班。

(三)辅导重修。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上课时间冲突超过三分之一课时以上,且课程重修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下的,或受学年限制而不能参加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的重修学生可申请辅导重修,由教师个别辅导、自学重修。

三、重修课程管理

(一)单独开班的公共课、专业课重修课程由开设课程的院(部)负责排课。

(二)重修课的开课时间从每学期的第四周开始,第十八、十九、二十周为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

(三)插班重修的管理。各班辅导员要负责教育学生认真参加所插班的课程学习,并进行检查,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教师对插班重修的学生要严格管理,对其要求等同于该班其他初修学生,并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指导。

(四)有重修课程的学生,若听重修课的时间与其它课程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可减少听课课时,但至少应听该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课时,须交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业,否则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核。重修实践性教学课程或者含有实验的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教学计划所安排的每个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活动。

(五)申请辅导重修的学生平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抓紧时间加强学习,认真完成作业。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记载

(一)若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考试时间相冲突,应在期末考核前一周向开课院(部)提交缓考书面申请,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随同补考学生一起考核。凡未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末考核者,一律视为旷考,成绩计零分,并按一次重新学习记载。

(二)重修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构成。重修成绩及格,由开课单位将其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综合成绩表中并注明是重修;重修成绩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成绩不予记载,需再次重修。

(三)未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五、办理重修的程序

(一)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在期末提出重修申请,由学校安排跟着下一年级在下一学期重修。

(二)学生根据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的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课目录,及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于重修报名工作开始时填写《南宁学院重修课程申请表》。

(三)由教务处协助各院(部)做好重修课程的有关工作,向各院(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书,由各院(部)根据任务书的需求安排并组织重修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六、重修收费标准

重修费用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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