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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8-20

南宁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南院教〔201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准确把握各专业培养目标,使学校教育教学要求与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相适应,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立校、院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产学结合等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的权威性学术管理机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遵循高等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以教学为中心,根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走产学结合的教学改革之路,认真探讨新时期高等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加强教学改革,研讨课程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员调整、联络及日常组织工作,指导各学院建立产学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对学校专业设置、新专业申报进行评议、审定。

(三)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的指导与管理。负责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学大纲制(修)订、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批。对学校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进行审定并给予指导。

(四)负责教学改革思想方法、发展任务、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的研究与推广。

第五条  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员调整、联络及日常组织工作,建立产学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听取、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负责学院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及其它专业、课程建设的管理。

(三)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相关行业对专业设置、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调整提供依据。

(四)负责协助、指导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申报材料的审订等工作。

(五)与企业建立良好的联系,根据企业需要,与企业共同开展市场行情分析、人员培训、产品开发、联合办学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学大纲制(修)订、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订和报批。

(七)院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所在学院行政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级专业建设委员会应该有16名成员以上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各学院及教务处负责人、副高以上教师,以及聘用行业专家组成,行业专家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七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2-3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校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九条  院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0名成员以上组成,其中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50%,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本章程第六条相应资格标准提名,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南宁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完成两级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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