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南宁学院首页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建设 >> 正文

南宁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0-26

南宁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应用技术大学建设要求,按照“明确定位、合理设置、加强基础、拓宽专业、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专业建设思路,结合《南宁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专科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的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重点专业、优质专业申报立项的条件

(一)申报专业应是学校规划或重点建设、国内同类排名靠前的重点优质本科专业。

(二)有较强的一级学科或重点学科支撑,基础条件较好、改革较为深入且取得一定成果;专业师资队伍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且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合理,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三)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应用性、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四)能够按照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 更新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和信息化教学,切实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切实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五)专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经费投入满足持续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生开展探索性学习及参与科研的条件及制度保障,具备较丰富的专业图书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较好地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和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

第四条  特色专业申报立项的条件

(一)对人才需求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査和论证,对本专业在广西区的独特性有科学准确的定位。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建设带头人和学科特色鲜明的专业教师队伍。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知名度,专业师资队伍有良好的科研和专业技术背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合理。

(三)专业建设目标明确,尤其在人才培养规格上有明显特色。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法等具有显著的特色。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科学的考核指标,并富于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应用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四)办学条件优良,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图书资料和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较好地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和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五)能保证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本科教学工作,能够对本科生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产生明显的影响。专业建设的经费计划,经过仔细的论证,在实施过程中能产生明显的物化成果,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六)能够按照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不断深化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和信息化教学,切实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七)所在学院能保证申报专业的专业建设条件,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学院申请。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校级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交教务处。

(二)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专业进行评审,确定拟建校级重点(优质、特色)专业, 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三)校级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与评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

第三章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 4年。

第七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内容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完善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的有效模式,打造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体系。

(二)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团队传帮带作用,优化专业教师结构;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教学团队,促进“双师型”教师成长。通过项目建设,培养一批教学水平高、育人作风优良的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骨干,成为区内外同层次同类型专业中新秀、名师。

(三)深化专业教学改革。紧密结合区域人才需求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快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动专业课程改革;探索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研究性学习、合作学习积极性的教学方法改革;强化实践教学,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体系,打造实验实践及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培养高素质技术型人才。

(四)强化专业社会服务。积极开展专业社会培训,承接和开发社会培训项目,为区域行业企业和有需要人员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扎实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第八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的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负责对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及日常管理等,并按年度向学校上报专业建设进展情况。

第九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所在学院负有配套支持和监督检査的职责。学院应加强对优质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在专业建设期间,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査,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査,按期验收。学校将进行中期检査,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将取消专业建设项目,并停止划拨专业建设经费和取消专业所在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为学校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南宁学院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重点(优质、特色)专业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表,连同当年经费使用与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实地检查建设进展,并根据检査结果划拨、缓拨或取消以后批次的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重点(优质、特色)专业建设期满后,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评审申请,填写结题报告书,并建设目标写出自评报告、验收书面申请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验收。达标者由学校授予“南宁学院校级重点专业”、“南宁学院校级优质专业”、“南宁学院校级特色专业”称号;不达标者,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建设项目,同时取消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申报校级重点(优质、特色)专业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9101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