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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运行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9-04

南宁学院

教字〔2018〕113号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

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要求期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教督厅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南宁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的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信息收集和调查工作,组织全体导师集中开展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

各学院要分别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举报行为。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学院要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本科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在指导教师和学生中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出现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追究其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请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次自查工作,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行政楼105。

 

教务处联系人:施建初

教务处监督举报专线:0771-5900853

教务处监督举报邮箱:616076616@qq.com

 

附件:

 

桂学位〔2018〕14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转发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pdf

南宁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南院教〔2016〕40号).doc

 

 

教务处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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