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南院教〔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宁学院章程》,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本科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依法、民主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任期三年。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各分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做好换届、调整工作。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应包括二级学院的主要领导、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学位分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主任提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报校学位办备案。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广西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以及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核并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对于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授错的学位作出撤销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授予有关事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议制度
(一)校学位委员会议,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表决结果经主任签字后生效。
如遇特殊情况,学位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会议,审议相关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二)校学位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含授予学科门类)、不授予、延期授予、撤销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校学位委员会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出席,且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议制度
(一)学位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表决结果经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位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学位办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校学位委员会委员。
校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学位办通知。列席人员只对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时,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经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由学位办向该级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凡离岗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协调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新文件规定不符,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