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南院教〔2019〕62号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实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材料
(一)转出程序和材料
1.学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审核。
(1)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学生须提供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2.学校对拟转学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先由教务处领导审批,再报校长签署意见。
3.经校长签署批准转学后,由招生办公室提供加盖公章的转学学生《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4.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把办理完毕的所有申请材料封装并交给学生,由学生递交拟转入学校审核(如若跨省,待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须把加盖转入学校公章的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连同审批通过的其它材料一起封装并交回我校,由我校在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6.转入学校审核完成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封装的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由学生交至拟转入学校,并在我校办结相关离校手续。
(二)转入程序和材料
1.学生持已经由转出学校签署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审核。
(1)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学生须提供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3)由转出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复印材料。
2.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后,由招生部门开具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同时由教务处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上审批。
3.拟转入二级学院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二级学院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后,召开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5.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在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把办理完毕的所有申请材料封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审批(如若跨省,由学生把我校审批通过的封装材料交回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学生转学审核完成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复印件)并回原就读学校办结相关离校手续。
8.最后由学生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复印件)及转出学校封装的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到学校报到入学,并按照对应的专业年级缴费注册。
三、转学的办理时间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0日,学生应在我校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转学申请及准备相关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违规处理
(一)学校在办理转学过程中严格遵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二)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宁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南院教〔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暨备案表
南宁学院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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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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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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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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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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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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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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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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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总分(本、专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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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考试成绩(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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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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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转入专业生源地当年录取最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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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全称) |
年级 (4位) |
专业名称 |
学制(年) |
学历层次 |
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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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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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领导签字(或盖章):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 学校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校领导签字(或盖章):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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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仅用于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含研究生)办理转学申请备案相关手续;
2.填表必须字迹清晰,姓名、转出及转入等重要信息不得涂改;
3.学历层次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年级填4位年度,如“2005”;
4. 生源省市、录取批次、考生号等信息按照《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中本人信息填写;
5.此表可根据样表复制或印制,但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