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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0-10

南宁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

南院〔2019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顺应高校竞技体育运动的开展,规范学校运动队的管理,充分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为校争光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学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队是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由通识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组建的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学校体育代表队。

第三条  代表队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主要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学籍、文化课程学习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训练和竞赛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教练员)负责;后勤基建处提供训练必需的场地和器材;通识教育学院对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进行审批、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运动队训练和竞赛实行学校领导下的通识教育学院负责制,通识教育学院负责做好运动队训练竞赛组织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运动员的生活、学习保障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做好运动队的后勤保障;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各二级学院配合做好运动队竞赛的动员、组织、宣传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关心支持体育教研室(教练员)的工作,教练员、运动员应服从所在二级学院的管理。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上报通识教育学院,通识教育学院会同各二级学院研究决定,通识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决定不了的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情,上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  运动队的运动员按《南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才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条  在集训或比赛期间,运动员的训练或竞赛活动如果与上课或考试发生冲突,必须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旷课或缺考。

第三章  训练、竞赛管理

第七条  竞赛项目管理

(一)竞赛项目管理管理原则是“学校立项、通识教育学院承担、目标管理”。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做好参赛运动员的选拔工作,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教练员队伍,以保证体育竞赛取得好成绩。学校运动队竞赛活动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负责管理。各参赛项目按有关要求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提出具体的集训计划、参赛计划和经费预算申请,经学校体育运动会员会主任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学校批准参赛的竞赛活动,参赛所需经费按批复的预算由学校支付。

(二)训练和比赛管理: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聘请、安排各竞赛项目的主教练员,由主教练员负责运动队的竞赛训练、报名和参赛工作。对于正常训练的运动队,由运动队(教练员)于当学期第1周向通识教育学院提交本队运动员组成名单和本学期训练工作计划和方案,第17周提交当学期训练工作总结和运动员名单。对于参加比赛的运动队,须于比赛结束后1周内(在寒暑假比赛的,在开学后第1周),由运动队教练员做好总结提交(须附《南宁学院体育竞赛资料汇总(目录)》)训练和比赛的总结、奖状(集体项目和团队项目须上交原件、奖杯,个人项目提交复印件)至体育教研室主任,再由体育教研室上交学校保管。运动员名单、学生加分申请表等一并交到学校教务处备案。

(三)竞赛项目与范围

1.全国性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2.自治区级体育竞赛: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第八条  运动队面向全校招收运动员,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成为学校运动队的队员。

(一)运动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有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

2.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

3.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4.政治合格,思想进步,爱校奉献,团结协作,作风顽强。

(二)运动员必须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认真执行教练员的训练安排,严格执行训练考勤制度,刻苦训练,主动完成训练计划,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各项竞赛。

(二)运动员的选拔

由运动队的教练员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按各运动队的专项要求在全校各专业学生中进行选拔,选拔结束后,将入选运动员名单和教练员名单报通识教育学院备案。学年中需调整队员的运动队需由教练员报通识教育学院备案。(集体项目的队员:篮球队为最高为18, 排球队为最高15人,足球队最高为30人。其他集体项目的队员按国家规定人数队员数加5人(单项体育竞赛项目不在此列)。)

第九条  训练管理

(一)训练次数

运动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正常教学周内每周训练3次,每次训练2学时;每学期训练15周;比赛前一个月进行早晚集训,每天训练不少于4学时。根据项目特点,如果运动队还需要在平时或比赛前增加训练次数,由运动队教练员提出申请,经通识教育学院审核上报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运动员必须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认真执行教练员的训练安排,刻苦训练,主动完成训练计划,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赛。不遵守运动员管理守则,在训练中多次迟到、早退、缺勤,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日常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练员、体育教研室主管竞赛训练的领导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报告,经体育教研室审核后,给予除名处理,同时教练员有权参照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财产损失。

第十条  训练竞赛补贴及服装管理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比赛前一个月进行早晚集训时间内,运动员按实际训练天数10/天(生活8/天;饮用水2/天)标准发放训练补贴;正常周运动员训练按15周(饮用水5/次)标准发放训练补贴。

(二)全国和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两套比赛用服,服装费用学校支付,比赛结束后,服装归运动员所有。

  领队和教练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领队、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科学地进行训练。

第十二条  运动队的领队在比赛前学校指派,领队要做好运动员的比赛期间的思想工作、纪律管理、赛事保障、宣传等工作,领队、教练员应服从通识教育学院的管理和安排,须定期向通识教育学院汇报运动队的建设和训练情况。

第十三条  教练员须做出严谨、科学、规范的训练计划,每次训练课后应及时进行训练总结; 切实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解决运动员训练和比赛中的生活、思想中出现的问题。每次重要比赛后, 主教练应及时主持召开分析总结会。

第十四条  教练员工作量的核算:学校常训运动队,每周训练3次,每次给予项目负责教师2个课时/人的工作量补助;体育教师带队外出比赛期间每天给予6课时/人的工作量补助(参赛队员12人及以上的项目按2名教练员计算),带队外出比赛期间,随队工作人员(含领队)工作量参照教练员计算办法计算。

第十五条  由通识教育学院对教练员进行训练周期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计算教练员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在上述国家级、自治区级竞赛项目以外的体育竞赛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应级别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南宁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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