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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22

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38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大作用。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各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二)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投资效益考核。

(四)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

(五)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三)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2000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计价

1.建造、购人、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人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人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人账。

(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由教务处商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及时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资助经费、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  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二)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自制仪器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验收前的准备

(一)仪器设备签订合同后,使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订购合同签订后,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组织技术培训,按照仪器设备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预先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有关单位或兄弟院校的专家协助验收及安装调试。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前,需做好校检的仪表,搬运设备及专用工具,式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首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弹簧是否脱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发现上述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数量验收要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清点时,要仔细检查主机和附件的规格、型号、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

3.认证查对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4.做好详细验收纪录,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要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注明验收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成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开机调试。

2.通电试机前,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必须仔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

3.逐一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某些指标调试困难,性能不甚稳定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组织采购部门及教务处,以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来校检修等。

5.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账卡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入系统手续。。

6.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要立即将验收情况书面通知采购部门退货、更换、拒付货款等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

(一)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三)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并由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对仪器设备管理负责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未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的同意,不准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教务处应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仪器设备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七条  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设立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账,各实验实训中心设立分户账。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各教学单位对账、物、卡盘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查明情况,采取措施,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配。

第二十一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根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保卫部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在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其残值款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实训中心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始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58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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