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南院教〔2015〕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管理,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 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严重,损失大小,当事人平常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四)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五)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
(六)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七)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八)学校资产不应放在家中使用,私自将设备(如计算机等)放在自家中使用而被盗,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九)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四)易碎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 赔偿计算方法
根据各类型设备规定寿命年限及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一)机器类设备
规定寿命年限为10年,9年以内赔偿金额为:原价×(1-使用年限÷10);9年以上按原价10%赔偿。
(二)电子设备(含家电)
规定寿命年限为5年,4年以内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为:原价×(1-使用年限÷5);4年以上按原价10%赔偿。
(三)其他设备
规定寿命年限为5年,4年以内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为:原价×(1-使用年限÷5);4年以上按原价10%赔偿。
(四)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价值。
(五)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九条 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校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它收入中扣除。
第十一条 经学校一段时间的考查,赔偿人对事故的态度端正,工作积极,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者,可酌减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