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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1-09

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南院教〔201848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严格教学管理,及时、严肃、公正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文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校内教师和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教学管理文 件的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级别

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大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教学差错(四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见《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见附件1)。造成教学事故的情况未列入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视其情节和行为参照类似情况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认定全校各级教学事故,工作小组组长由人事处领导担任。

(二)教学事故一经查出、被报告或举报,由教务处进行初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自查。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组织填写《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事故责任人撰写的情况说明,并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报送材料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据材料缺乏的,教务处可要求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调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发生教学事故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教务处和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直接做出认定和处理。

(三)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发生单位报送的《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认定意见,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事故,直接由教学事故工作小组认定;属重大教学事故的,经教学事故工作小组初步认定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事故处理有争议的,必要时可举行陈述答辩会。

(四)各级教学事故经学校认定后,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一)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行使受理教学事故申诉、复议职能。

(二)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由纪检部门、人事处、教务处领导担任;委员5名:教学督导员1名,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1名,工会代表3名(其中教师代表2名,教职工代表1名)。

(三)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见附件4)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登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写出复议意见。

(四)事故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该认定与处理决定自事故责任人收到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生效。当事人申请申诉的,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分别做以下处理:

1.教学差错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采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给予批评;

3)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100元。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内);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200元。

3.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给予通报批评(部门内);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500元。

4.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

2)学校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1000元,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5)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三)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四级教学差错者,按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部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部门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五)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六)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院教〔2015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

3.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

4.南宁学院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

 

 

 

南宁学院

2018118

 

 

 


附件1

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类  教学类

    情节
   
项目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教学差错(四级)

师德

A1.1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或管理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或默许、暗示、煽动学生罢课闹事。

A2.1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或管理过程中向学生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

A3.1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或管理过程中有不恰当、不健康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A4.1 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师德

A1.2 教职工利用学生谋取私利,或擅自以各种非学校、院(部)组织的活动的名义收取学生钱财,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A2.2 教职工利用学生谋取私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

 

 

师德

A1.3 教职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导致严重后果的。

A2.3 教职工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A3.2 教职工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师德

A1.4 虚报工作量7学时(含)以上。

A2.4 虚报工作量46学时。

A3.3 虚报工作量13学时。

 

课堂教学

 

A2.5 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1/3以上;或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不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1/3以上;教师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如上课、监考、阅卷、教研室活动等。

A3.4 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1/41/3;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一节课出现三次及以上错误;教学中无教案(讲稿、课件)、教材、教具等必备教学资料影响上课效果及质量;或不能按时上报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等教学资料且超过5天的。

 

课堂教学

 

A2.6 因教师、管理人员管理失职造成学生到课率低于25%

A3.5 因教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学生到课率在25%50%之间。

 

课堂教学

 

A2.7 不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检查和批改作业(实验报告)量在1/2以上。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1/5及以上。

A3.6 不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检查和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量在1/31/2范围内。

 

迟到、早退、缺课

A1.5 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擅自离岗、接打电话达20分钟以上;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A2.8 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擅自离岗、接打电话1020分钟。

A3.7 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擅自离岗、接打电话510分钟。

A4.2 无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擅自离岗、接打电话5分钟以内;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或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的。

毕业设计

 

A2.9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或者学生大面积发生抄袭;或者当面指导学生时间少于规定的1/2

A3.8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1/3学生的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或者当面指导学生时间未达到规定的1/22/3范围内。

 

第二类 考试及成绩管理

    情节
   
项目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教学差错(四级)

试卷命题

B1.1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泄露考试内容所占分值>50%以上;或成批丢失试卷。

B2.1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且:30%<泄露考试内容所占分值≤50%

B3.1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且:10%<泄露考试内容所占分值≤30%

 

试卷命题

B1.2 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B2.2 教师对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导致考生无法答题的题目分值达20分以上;或试题与往年已使用试题完全相同的内容分值达70分以上。

B3.2 教师对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导致考生无法答题的题目分值达1020分;或试题与往年已使用试题完全相同的内容分值达5070分。

 

试卷命题

 

B2.3 命题教师课程结束前2周,未按时提交所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7天。

B3.3 命题教师课程结束前2周,未按时提交所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4天。

B4.1 教师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材料),影响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监考与试卷管理

B1.3 因校级及以上统考考场安排、管理不慎以及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造成考试失效;或因管理不善在试卷印刷和保管过程中泄密、扩散,造成严重影响。

B2.4 因校级及以上统考考场安排、管理不慎以及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造成考试推迟或中断20分钟以上。

B3.4 因考场安排、管理不慎以及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造成考试推迟或中断1020分钟以内;或影响考试达3次以上。

 

监考与试卷管理

 

B2.5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B3.5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闲聊、看书报、玩手机、接打电话、随意外出等情况累计3次或时间达10分钟,未履行监考职责。

B4.2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闲聊、看书报、玩手机、接打电话、随意外出等情况累计2次或时间在510分钟,未履行监考职责。

监考与试卷管理

B1.4 无故缺席监考;或者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教师、监考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协助学生考试作弊。

B2.6 非意外原因,监考员在监考正式开始后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20分钟以上。

B3.6 非意外原因,监考员在监考正式开始后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20分钟之内;或监考失职,导致考场纪律松懈;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或违反监考守则;擅自变更监考人员。

B4.3 非意外原因,监考员在监考正式开始后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510分钟之内。

监考与试卷管理

B1.5 因不负责任考后漏收、丢失学生考卷3份及以上;或者在考前丢失试卷。

B2.7 因不负责任考后漏收、丢失学生考卷2份。

B3.7 因不负责任考后漏收、丢失学生考卷1份。

 

成绩评定与管理

B1.6 阅卷人阅卷不认真,漏评试卷15份以上。

B2.8 阅卷人阅卷不认真,漏评试卷1015份;或阅卷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

B3.8 阅卷人阅卷不认真,漏评试卷10份以下;或阅卷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10%

B4.4 阅卷人阅卷不认真,漏评试卷5份以下;或阅卷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下。

成绩评定与管理

B1.7 阅卷人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改动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10分以上。

B2.9 阅卷人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改动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610分;或者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实验、实习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习成绩。

B3.9 阅卷人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改动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35分。

 

成绩评定与管理

 

B2.10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单和登系统录入成绩(含补考),时间超过15天。

B3.10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单和登系统录入成绩(含补考),时间超过7天。

B4.5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单和登系统录入成绩(含补考),时间超过4天。

成绩评定与管理

B1.8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B2.11 教师登录学生课程成绩后,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人数7名及以上。

B3.11 教师登录学生课程成绩后,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人数36名。

 

第三类  教学管理类

    情节
   
项目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教学差错(四级)

教务

 

 

C3.1 由于教学任务、教室安排产生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停课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制订课程表或考试安排等,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教学计划确定后,学院(部)未及时安排落实任课教师,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C4.1 因未能及时通知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导致学生延迟上课超过10分钟。

教材征订

 

C2.1 教材选用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正常运行。因个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造成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

C3.2  因个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导致开课2周后学生拿不到教材而又未能及时解决;或造成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5000元范围内。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

C4.2 因个人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导致开课2周内学生拿不到教材而又未能及时解决;或造成经济损失,价值在500元~1000元范围内。

学籍及档案管理

C1.1 成批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等重要教学、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学生数据、信息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或教师将教务系统专用帐户密码泄露给他人,留下学生成绩被修改的安全隐患。

C2.2 因管理不善,致使教学档案缺失,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对学校或学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C3.3 因管理不善,致使教学档案缺失,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学籍及档案管理

C1.2 篡改学生的学历、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C2.3 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管理

 

C2.4 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四类  教学保障类

    情节
   
项目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教学差错(四级)

仪器采购及管理

D1.1 由于失误、组织管理不善、教学指导不当、擅自离岗,或采购计划不科学,导致教学设备、软件损坏或者不能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者造成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D2.1 由于失误、组织管理不善、教学指导不当、擅自离岗,或采购计划不科学,导致教学设备、软件损坏或者不能使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或造成学生受伤须住院。

D3.1 由于失误、组织管理不善、教学指导不当、擅自离岗,或采购计划不科学,导致教学设备、软件损坏或者不能使用,造成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5000元范围);或造成学生受伤须就医(未到住院级别);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教学保障用品的预订,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仪器采购及管理

 

D2.2 以下情况致使上课或考试延误时间在10分钟以上的:工作失误或疏忽,值班人员未及时开教室(实验室)门,或者教室(实验室)的教学设备、实验材料、教具准备不能及时到位;或因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使用。

D3.2 以下情况致使上课或考试延误时间在510分钟范围内的:工作失误或疏忽,值班人员未及时开教室(实验室)门,或者教室(实验室)的教学设备、实验材料、教具准备不能及时到位;或因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使用。

 

水电及其他设施维修

D1.2 事先无通知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停电,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进程,导致大面积(受影响学生数达200人及以上)中断上课、考试、实训等教学活动的。

D2.3 无不可避免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超过7个工作日未能修复。

D3.3 无不可避免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教学服务人员开学前未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修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校车、文印、校铃

 

D2.4 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车未按时发车或临取消校车,直接导致5名及以上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的;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文印室未按时印刷试卷,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

D3.4 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车未按时发车或临时取消校车,直接导致5名及以上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510分钟的;因工作失误或疏于检查、维护,造成上、下课铃声不响或不准(时间正负误差在5分钟及以上)。

 

其他保障

D1.3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D2.5 无不可避免原因,因工作推诿或疏漏导致教学工作出现较大的混乱。

 

 

说明:1.本表有关数值范围的表述“在xy范围”是指 x≤所指的数值≤y2.造成教学事故的情况未列入“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视其情节和行为参照类似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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