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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1-18

南宁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南院教〔2019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门人才,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其学习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又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

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指根据教育部、教育厅要求,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大学生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

专业必修课是指体现本专业特点及专业宽口径的主要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包括实验实训和综合实习)。

(二)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

是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培养目标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该专业学生在限选科目中应修的课程数目和相应的限选学分总数,限选课应尽可能综合化,并形成小模块组合,学生必须在学院提供的范围内选修其中的某一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任选课

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其兴趣爱好、发挥其潜能、提高迁移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适应性而开设的社科、人文、经济或其它类别课程以及拓宽知识技能、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培养创新意识和科技能力为主的课程。低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拓宽普及类课程为主,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深化提高和培养科技能力为主,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本人意愿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学分确定如下:

(一)课内学时,按16个学时1个学分计算;

(二)集中性实践环节一般按一周(22-25学时)1个学分计算;

(三)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学期2学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向体育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考,但须参加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其课程成绩单上注明“免考”。

第五条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成绩取整数)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考试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规定如下表:

考核成绩

100

99

98

97

96

95

(优秀)

94

93

92

91

90

 

绩点

5

4.9

4.8

4.7

4.6

4.5

4.4

4.3

4.2

4.1

4

 

考核成绩

 

89

88

87

86

85

(良好)

84

83

82

81

80

 

绩点

 

3.9

3.8

3.7

3.6

3.5

3.4

3.3

3.2

3.1

3

 

考核成绩

 

79

78

77

76

75

(中等)

74

73

72

71

70

 

绩点

 

2.9

2.8

2.7

2.6

2.5

2.4

2.3

2.2

2.1

2

 

考核成绩

 

69

68

67

66

65

64

63

62

61

60

(及格)

59以下

(不及格)

绩点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

0

(一)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三好学生、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暂不记载成绩,属必修课的不计入学年(学期)平均绩点。

多次修读的课程,记录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修读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通过参加第二课堂开展的竞赛、科技、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教务处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有:各类竞赛;科技创新;论文、专著及制作作品发表;课外阅读和聆听学术讲座;课外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证等。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学年(学期)平均绩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处理详见《南宁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南宁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选修、免修、补考、重修

第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学生可在老师或辅导员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在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5人,一般不开课;技能性课程因受教学设备的限制,人数可略微下调,但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若低于20人,该选修课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  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未通过者,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高一层次国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院(部)承认相应学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三)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者,可于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3周提出免修申请,经辅导员推荐,院(部)批准并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德育课、劳动课、实验实训课、实习课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课程或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课程经批准后,承认其学分。课程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参加正常补考一次。

凡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不准正常补考,其后若表现良好,经院(部)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半年后申请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修:

(一)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缺课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课时的、或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或缺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四)集中性实践课程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其课程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计,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一门课可以重修多次,但每次重修均需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不能予以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南院教〔2015〕72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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