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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0-31

南宁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8〕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设计,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确保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不断提高我校本科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努力体现我校“应用型、开放式、新体验”的办学理念,紧扣学校发展目标及办学定位,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积极推进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适应培养做人有品格、就业有本领、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需在充分开展专业人才需求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调研应关注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学生需求等方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描述要精准,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并根据目标与规格,设计构建由知识课程体系、能力课程体系、素质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的专业课程体系。

(二)标准性原则

依据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本科专业目录(2012)、专业评估与认证标准以及国际评估指标体系,参照行业准入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契合性原则

紧密追踪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态势,注重与区域经济和社会需求紧密契合,依托区域产业资源和岗位要求,深入分析专业能力构成,明确岗位核心能力要求,确保课程设置契合社会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要。

(四)一致性原则

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要与学校办学理念一致,体现应用型、开放式、新体验。以应用能力为导向,研究实施情景式、项目式、体验式,课上课下相融合和“大班上课、小班讨论”等符合学科特点和学习规律的教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校企事业多方单位协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双师型课程”,由校内教师讲授课程的理论部分,外聘企业教师讲授与生产密切结合部分或实际案例;立足开放式办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给学生带来全新学习体验。

(五)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原则

统一性体现在国家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上,各专业应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中的规定,开设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多样性体现在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专业培养方向上,应尽量为学生多开设有利于学生自主发展的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加大专业选修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比重。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业年限、学历层次、授予学位

(二)培养目标

(三)毕业基本规格要求

(四)主干学科

(五)专业核心能力与课程模块设计

(六)核心课程

(七)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八)主要专业实验

(九)创新创业活动及素质拓展

(十)毕业要求及授予学位条件

(十一)课程计划与毕业规格要求的对应矩阵

(十二)教学进程安排表

(十三)教学计划表

(十四)课程拓扑图

(十五)其他必要的说明(如专业特色、人才培养实施思路与框架、校企合作情况等)

第六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由各学院主持制定教学计划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组织专家审定,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日程安排。

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一阶段:由教务处提出制订培养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阶段:各学院制订培养方案。各学院要在广泛调查社会、地方经济和行业产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报送教务处。

第三阶段: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由教务处组织各教研室统一印发和录入教务系统。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开课安排表,再据此填写教师任务安排表,经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各单位根据批准后的教师任务安排表编排出本单位下学期教学安排表。并据此排出课程表。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学期开学前填写教师教学任务书,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字,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后生效;教学任务书一式二份,教师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各一份。

第十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按教学任务安排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教学安排和教学进度执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需严格按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一般不能随便变更。人才培养方案需变更的,需填写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表,说明调整培养方案的理由,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一)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二)每个专业每年课程异动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0%。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职能部门按照培养方案实施全程监控,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在执行中注意以下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一)开课安排表;

(二)教师任务安排表;

(三)课程表;

(四)教师教学任务书;

(五)课程教学进度表;

(六)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表;

(七)调、停、代课申请表;

(八)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监控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年新生入学前做一次全面修订。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特殊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可提前修订。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加强以下四方面:

(一)要认真总结培养方案执行的情况,解决培养方案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清主次,精心设计。

(二)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握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

(三)要及时吸纳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优秀的教改成果,体现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

(四)要完善和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专业特点、办学特色。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南院教〔2015〕33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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