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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17

南宁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4〕15号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我校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旨在提升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与管理、专款专用、重在质量等原则,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加强项目内涵建设,提升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优化与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高水平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研究与教学成果奖励、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专项经费等。资金管理按《南宁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及职能处室管理职能。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工程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

1.负责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经费使用办法等的编制;

2.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和遴选上报;

4.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和成果推广宣传。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部门管理职能。质量工程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领导,项目承担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或上级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遴选申报项目;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国家或自治区、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方案;

2.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定期邀请专家开展建设效果评估,并认真接受检查;

5.做好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所在部门须组织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采取部门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区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采取学校遴选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申报立项流程如下:

1.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二级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教职工申报项目,经本部门遴选,推荐上报至教务处;

3.教务处对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4.被确立为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学校择优遴选上报自治区级或国家质量工程项目。

四、检查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和项目完成期组织不定期、中期和年度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规划安排及要求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结项申请表,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与推广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有情况;其他相关问题等。对项目绩效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自治区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终止或撤消项目处理,受终止或撤项处理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允许申报相关课题: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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