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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6-20

南宁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97

 

专业建设是应用技术大学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办学水平。为了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明确定位、合理设置、加强基础、拓宽专业、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建设思路,优化专业结构,构建有竞争优势、特色鲜明、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体系,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建设一批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新专业;改造传统专业,扶持新办专业, 巩固优势专业,打造品牌专业,培育特色专业,重点建设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办学水平高的专业,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建设质量。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优化专业结构,依托我校现有的专业优势及专业基础,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做好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彰显我校的办学特色。

(二)落实学校办学定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积极推进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做人有品格、就业有本领、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全面促进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整体改革与建设。

(三)加强内涵建设,以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新专业建设为重点,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

(四)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特色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做好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本学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使学院能结合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自身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计划。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一方面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各级品牌特色专业,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另一方面要办好新专业,保障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改革和建设,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并集成取得的有效经验和实践效果,形成该专业建设内容的相关参考规范,发挥推广和示范的作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学院为主,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第七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

第九条  学校对重点专业和品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第四章  专业设置

第十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从学校办学特色、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合理规划, 切实做好专业设置的准备。

(二)从人才需求、专业定位、办学途径、专业布局等方面论证专业设置的必要性。

(三)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从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方面论证专业设置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社会需求调研。每年3月至5月,由拟开设专业落地学院成立新专业筹备工作小组,赴开设同类专业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所涉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调研专业建设方向、人才需求情况和就业导向等。

)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在对拟增专业进行的国家发展需求、区域经济需求调研的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财务处、规划与质量评估办公室、招生就业办等)召开专门论证会议,对拟增专业的办学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三)预申报。各二级学院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后,填写南宁学院专业设置初审表,申报拟增设专业,于5月下旬报教务处。

(四)6月上旬,学校组织召开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新专业设置进行审议,确定增设的专业。

(五)提交正式申报材料。同意增设新专业的所在学院,于6月中旬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六)经学校审核通过同意设置的专业,教务处组织申报学院于7月中、下旬将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上传至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七)公示期满后,学校于9月初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八)教育部于下一年年初前公布备案结果。

(九)依据审批结果,各级部门(学院)做好招生准备和教学准备工作。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学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专业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对新专业、品牌特色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指标进行建设工作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工作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实行隔年招生;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可以停止招生,或者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二级学院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六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成立专门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学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和学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按学科或专业大类设置,成员一般为11-16人,行业专家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50%。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突出成就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或有关社会人士承担。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为3-4年。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相关学科专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专业设置、调整和改造方案,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三)对学校专业建设(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室和教学手段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论证专业建设方案;

(五)参与学校品牌、特色专业的遴选、评审和验收工作;

(六)做好老专业改造和新专业建设的咨询、指导工作;

(七)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成立相应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专业建设方面的工作,院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0名成员以上组成,其中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50%。

第七章  协同育人

第二十条  开展校企、校政、校校深度合作,协同育人,充分利用其资金、场地、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对现有专业资源的有效补充,拓宽学校办学的路径,加快教学、科研、产业的有机链接,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协同育人的建设途径

(一)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专业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地方培养急需的各类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以地方经济需求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地方人才需求,以地方相关产业为主要的实习基地,培养适应性强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与企业联合办专业

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发挥学校专业理论优势,实现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互相补充,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实现学校的持续良好发展。

(三)与其他高校联合办专业

与其他高校联合,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南院教〔201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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