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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0-19

南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南院质评〔20173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学校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监控职能,保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的教学督导管理模式。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室设若干专职、兼职教学督导员。

第四条  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由3-5名教学督导员组成。督导组成员由所在院(部)的院长(主任)聘任,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并接受校督导室的指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一般聘请离退休教师和在职教师担任。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实践经验,学术水平较高,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一般聘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机构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室在分管教学校领导领导下工作。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活动,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重点是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发挥督查和参谋作用。

第九条  参与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配合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参与学校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对校、院(部)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并向分管教学校领导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第十条  参与各项校内教学评估工作。积极参与院(部)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实验室评估等各项校内教学评估工作,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对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在院(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本单位教学会议和教学活动,负责对本部门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发挥督查、参谋作用。

第十三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对本单位教研室(实验室)工作和教师课堂内外教学状况及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分管教学校领导参考;及时反映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部门改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员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它严重的教学问题,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反馈到质量评估办公室或分管教学校领导。

第十五条  通过检查教学文件、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训现场、参与学生座谈等途径,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质量评估办公室反馈有关教与学质量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课堂教学的检查与评议;教学状态与质量评估;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检查;日常教学与考试检查;教学环境督查;教风与学风检查;教学中重点与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等。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课;对教学全过程(含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等)及教师履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教学督导研讨活动等。

第十八条  校教学督导室实行听课制度,专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12次。

第十九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定期向院(部)领导汇报本单位教学督导情况,定期向校督导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

第二十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机构应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发挥教学督导员的积极性,确立权威性,做好教学督导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员每两周将工作记录(听课记录)送交质量评估办,以便质量评估办公室汇总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院(部)。

第二十二条  参加质量评估办公室召开的教学工作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督导员可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查阅教师的教案(讲稿),调阅教材、作业、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检查教师教学工作、学生学习状况、教务管理、考务管理等工作;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阅有关院(部)教学管理的资料;根据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是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师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部)等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学院

20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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