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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方式

发布者:教务处运行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0-08


教务处联系人:伍孙杰

教务处监督举报专线:0771-5900851

教务处监督举报邮箱:447726122@qq.com

    节选《南宁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南院教〔2019〕14号)
第五章  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可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并展开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确认存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直接认定该毕业论文作假,并将该认定意见书面报送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检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该毕业论文及检查结果送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对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知情者充分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如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七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正式调查。作出正式调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决定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机构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结论包括:调查依据、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其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和认定机构的委员或工作人员与涉嫌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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